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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替考!考生和替考者双双被判刑!

证才通资讯:8月28日,鄞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并当庭宣判,这也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替考”入刑后宁波市首例代替考试罪案。

35岁的林琳(化名)在宁波一家工程管理公司上班,2018年年底,因工作需要她报名了2019年度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但是报名后她才发现,这场国家级考试难度很大,尤其是科目四案例分析,需要把所有实务知识点汇集到案例里面灵活运用,是所有科目里难度最高的。而自己平时工作中对实务案例接触不多,很难通过这一科的考试。

经过多方打听,林琳听说分公司有个叫姚瑶(化名)的女职员理论考试和实务案例分析都很厉害,便想找她帮忙。林琳辗转联系上姚瑶,提出请她帮忙替考,并承诺“辛苦费随便开”。一开始,姚瑶是果断拒绝的。

但在随后的几个月,林琳不断来电求她帮忙,还找了分公司的另一同事进行游说:“林琳是总公司负责业务对接的人,以后总有地方要麻烦到人家,你帮她考一次,不管过没过,她都会领你的情,以后我们的业务开展起来也方便。”架不住林琳的软磨硬泡,最终在临考前几日,姚瑶答应帮忙替考最后一科案例分析,其它三科由林琳自己去考。而关于辛苦费一事,姚瑶没有提出要求,双方也未再提起。

2019年5月19日下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到了最后一科案例分析,姚瑶心情忐忑地拿着林琳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替考。没想到,开考铃声一响,姚瑶才刚拿起考卷还来不及做题,现场的监考老师就发现这名考生和上午来的不是同一个人,立即将姚瑶带出考场并报了警。很快,等在考场外的林琳也被民警抓获。

2019年8月23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琳、姚瑶犯代替考试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瑶、林琳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使用缓刑。对被告人姚瑶、林琳均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及三千元。

 【浙江新闻+】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王法官介绍道,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考试的公平、公正,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破坏社会诚信,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近年来考试舞弊现象层出不穷,为净化社会风气,刑法对此进行制约,并将涉罪“考试”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犯该罪的,将被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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