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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狠!按最高等级资质动态核查,浙江实地核对入库证书原件

证才通资讯:自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以来,有些地方进行资质检查时,一般会提到“其他人员按资质最低等级标准进行核查”。

最近浙江省下发通知,对存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建企将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
11月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表示将按最高资质等级进行核查建企资质。

1、检查范围:省内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

2、检查方式及内容:
  • 存在有人员要求的最低等级资质:通过监管平台检查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
  • 存在非最低等级资质: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现场检查项目、查看办公场所等。

3、重点检查:

  • 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 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 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 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 近2年来,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 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4、检查不合格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新申请、升级,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资质动态核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建造师”人数是否达标,历来是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虽然如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二级已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要求,但有些地区可能会按最低等级(即:三级)标准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11月6日-28日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
(二)我厅按检查范围内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1.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4.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5.近2年来,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6.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二、检查方式
“双随机”检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采用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检查人员及检查安排将另行通知。
(一)系统检查。对于存在有人员要求的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其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检查。
(二)实地检查。对于存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结果
(一)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此次核查内容达到检查标准要求的,检查结果为合格;核查内容未达到检查标准或受检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检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二)存在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我厅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检查要求
(一)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附件2),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情况,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对象;积极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掌上执法”,实现检查全过程影像记录;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二)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双随机”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附《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15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对各设区市开展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涉及到专业厅(局)的检查内容我厅将联合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双随机”检查。
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9892140。
附件:1.建筑业企业“双随机”实地检查内容.docx2.建筑业企业资质 “双随机”检查记录表.docx

3.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4

附件1见上文

附件2如下: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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