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我来帮您!

资质动态核查,凡使用“挂证”人员整改的,一律不合格!

证才通资讯:9月10日,合肥市住建局下发通知,对资质整改提出以下要求:

1、整改企业不得使用“挂证”人员。

  • 住建局将严查整改企业新聘用建造师的社保资料并比对住建部涉嫌“挂证”人员名单,凡使用“挂证”人员进行整改的,一律按不合格论处。

2、企业整改期间,不受理资质升级、增项。

同时,住建局对整改企业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

1)企业所缺建造师正在注册中,可否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先行予以认定整改合格?

答:不可以。企业应在建造师转注册成功,并为其购买社保后再行报送整改资料。

2)企业所缺工程师无法入库,应该怎么整改?

答:不需要办理中级职称入库,企业在整改资料附件中提供合同、证书复印件即可。

3)企业被查出多项资质不合格,已整改了部分资质,可否予以先行公布已经满足标准的资质?

答:不可以。

4)企业提交了整改资料,多久可以公布整改合格?

答:住建局将在企业整改资料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企业名单上报省厅。

“挂证”全面排查之后,各地资质动态核查紧随其后,一大批企业被核查出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面临着资质被撤回的危机。

山西省

9月4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通报,因不具备现有资质条件,12家企业资质被注销,34家企业资质被撤回。

网站链接:

http://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7ed0ff10-e5d0-4b10-b71a-67ce69981986

9月6日,太原市住建局发布第二批双随机核查企业整改名单。共对92家企业进行核查,其中55家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撤回资质。

网址链接:

http://zjj.taiyuan.gov.cn/doc/2019/09/06/920222.shtml

安徽省
9月4日,安徽省住建厅通报一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共337家企业854项资质。其中包括83家企业的250项施工总承包资质。

通报中指出,核查重点为企业人员等指标。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将撤回起资质证书。

河北省
8月份,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两批资质核查通报:
  • 8月12日至16日,对第一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127家建筑业企业中89家企业不合格。
  • 8月22日至29日,对第二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153家建筑业企业中102家企业不合格。

两批次核查近七成建筑业企业未能达到资质标准要求,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将面临资质被撤风险。

历时大半年的“挂证”专项整治,排查出大批违规注册人员,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些建筑企业的注册人员不足。但从长远来看,这是建筑业深层次改革、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希望各位尽快补齐注册人员,早日渡过难关,共同期待更成功的明天!

文件原文:

关于我市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整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依据《关于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建市函〔2019〕1333号),经请示省厅现将涉及我市企业整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改资料

整改企业按照厅“建市函〔2019〕1333号”文件要求,将省级许可的资质整改材料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市级许可的资质整改资料报送我局建管处。

整改材料应装订成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手机号码。整改报告及附件(新聘用人员证书、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应按顺序依次装订。

二、整改复查

我局将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复查,并定期将复查合格的企业报送省厅,由省厅复核后统一公布整改合格。

三、有关问题解答

1、企业所缺建造师正在注册中,可否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先行予以认定整改合格?

答:不可以。企业应在建造师转注册成功,并为其购买社保后再行报送整改资料。

2、企业所缺工程师无法入库,应该怎么整改?

答:不需要办理中级职称入库,企业在整改资料附件中提供合同、证书复印件即可。

3、企业被查出多项资质不合格,已整改了部分资质,可否予以先行公布已经满足标准的资质?

答:不可以。

4、企业提交了整改资料,多久可以公布整改合格?

答:我局将在企业整改资料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企业名单上报省厅。

四、其他

(一)按照省厅要求,企业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期间,我局不予受理整改企业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

(二)整改企业不得使用“挂证”人员,我局将严查整改企业新聘用建造师的社保资料并比对住建部涉嫌“挂证”人员名单,凡使用“挂证”人员进行整改的,一律按不合格论处。

特此通知。

2019年9月9日

来源:各省市住建局

本文由 证才通资讯 作者:证才通 发表,其版权均为 证才通资讯 所有,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证才通资讯 对观点赞同或支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已有 0 条评论 新浪微博